(2016)冀05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苗梦伟、焦鸿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梦伟,焦鸿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苗梦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焦鸿堃,所在地邢台桥西区中华大街县,联系。关于苗梦伟与焦鸿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鸿堃给付苗梦伟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焦鸿堃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