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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瑞玉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29号原告高瑞玉,女,1953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王继宁。原告高瑞玉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5)第2418号—不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7月3日,高瑞玉向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获取西城公安分局制作的2014年7月1日、8月1日、10月1日、2015年4月24日、5月20日高瑞玉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海阳市公安局的法律手续的信息”。2015年7月17日,西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5)第2418号—不存)。原告高瑞玉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对上述政政府信息告知书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高瑞玉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瑞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高瑞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