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富春申请执行赵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曹富春、被执行人赵连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曹富春申请执行赵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8日给被执行人赵连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后,接到申请执行人举报,称被执行人赵连明有一辆车牌号为宁AZS7**奥迪小轿车。本院立即对其小轿车进行扣押,被执行人于3月16日交清案款44600元,执行费569元,同日将该车辆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