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2刑初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睿农合作社),住所地:武邑县城富达西路北侧。诉讼代表人鲍红记,系该合作社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农民,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辩护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星、姜鸿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本案被害人王某1、王某2、张某1、刘某、姜某1、王某3,被告单位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讼代表人鲍红记、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高世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次年3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的睿农合作社以让群众入股取得固定红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万余元,现有61万余元不能归还。据此认为,被告单位睿农合作社及被告人李某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睿农合作社的诉讼代表人对指控该单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李某吸收存款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武邑县注册成立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经与他人商议决定,睿农合作社以让群众入股取得固定红利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自合作社成立起至2015年3月,睿农合作社未经审批向武邑县11个村庄的38户村民非法吸收存款860100元,现有29户村民的617600元存款不能归还。未归还的存款有:王某7、张某3各6万元,张某2、王某1、张某3某各5万元,王某3、王某5各3万元,刘某某、王某7某、张某3丙、吴某、张某1、董某、孙某1、王某7庚、孙某3某、王某6、肖某、袁某、蒋某各1万元,王某7辛、粘某各8000元,吴某某、南某各5000元,王某48万元、刘某甲2.1万元、董某某2万元、孙某27600元、崔某30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王某1一起到武邑县公安局,说明合作社吸收存款不能归还的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决,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武邑县公安局于同日以睿农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4、张某2、冯某、王某5、孙某1、孙某2、刘某、王某3、王某6的陈述,代办员王某7壬、王某2、王某7一、陈某、刘某乙、姜某1、张某1、支某、孙某3丙、王某7二、刘某丁及张某3丁、张某3戊、褚某、张某3己、张某3庚、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证言,合作社登记资料、宣传单、股金单(复印件)、银行账号查询、扣押清单及行车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亦供认不讳。根据被害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可以确认存款人中有多名老年人的情况。被告人李某到案情况有武邑县公安局到案经过的说明、王某1证言、李某供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系被群众扭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邑县睿农合作社以支取红利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造成61万余元资金不能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作为睿农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涉案数额、人数、影响及后果,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刑罚。本案中,有多名老年人将积蓄存入睿农合作社,资金现无法归还,以上事实可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虽然其并不知道已构成犯罪,在没有被扭送的情况下亦应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应结合自首的动机、方式、罪行轻重及供述情况,确定相应的从轻处罚幅度。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已予考虑。对未归还的存款本金应责令被告单位睿农合作社及被告人李某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三、责令被告单位武邑县睿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人李某将未归还存款退赔被害人。其中包括:王某60000元、张某60000元、张某辛50000元、王某三50000元、张某某50000元、王某四30000元、王某五30000元、刘某某10000元、王某某10000元、张某丙10000元、吴某10000元、张某壬10000元、董某10000元、孙某丁10000元、王某庚10000元、孙某某10000元、王某六10000元、肖某10000元、袁某10000元、蒋某10000元、王某辛8000元、粘某8000元、吴某某5000元、南某5000元、王某七80000元、刘某甲21000元、董某某20000元、孙某戊7600元、崔某3000元。(以上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