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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利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利鑫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军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龚利鑫,曾用名龚利兴。原告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利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军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由太仓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86元,共计2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