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3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