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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左雪丽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93号原告左某某,女,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蔺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