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涛,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欣涛,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岳如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岳西桂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岳西桂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