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592号原告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817。被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26。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