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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秦国祥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69号罪犯秦国祥,又名秦小刚,男,现年60岁(老犯),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4年1月14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秦国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秦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国祥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国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