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陶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伟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