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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晓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785号罪犯王晓光,又名刘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晓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晓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