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恢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玲与袁庆生、李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玲,袁庆生,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恢字第0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庆生,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真,女,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张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被执行人无存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坝子街与三环南路上院两套房产;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赵广增执行员 杨 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