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风财诉王翠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风财,王翠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财,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于占波(被上诉婿),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王风财因与被上诉人王翠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风财、被上诉人王翠华的委托代理人于占波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王风财诉称,王风财与王翠华系楼上褛下邻居关系。2014年10月左右,王翠华家中卫生间漏水、造成王风财卫生间及卧室墙面被水淹渍,王翠华一直没有对房屋维修。为此,请求判令:1、王翠华立即停止侵害;2、王翠华立即对王风财的房屋进行维修。一审被告王翠华辩称,漏水情况属实,同意对王风财房屋进行维修,但王风财应予以配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风财系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永胜巷14号7-3房屋的使用权人,王翠华系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永胜巷14号8-3房屋的使用权人,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4年10月,王翠华卫生间浴盆下水道堵塞漏水,将王风财卫生间及卧室顶棚墙面淹渍。一审庭审中,王风财、王翠华双方对房屋维修问题进行协商,王翠华同意对王风财房屋进行维修,但王风财不同意调解解决本案,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翠华因房屋卫生间漏水致王风财房屋卫生间、卧室顶棚漏水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王风财要求王翠华立即停止侵害、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翠华立即对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永胜巷14号8-3房屋的卫生间进行维修,停止侵害;(二)王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王风财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抚顺街永胜巷14号7-3房屋卫生间、卧室顶棚进行维修,王风财应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100元(王风财已预交),由王翠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凤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翠华立即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发生漏水导致楼下被淹是在2015年9月,不应该从2014年10月起计算。一审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责任空转。判令第一项主文,应该是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14号7-3房屋的卫生间及卧室顶棚墙面淹水进行维修、停止侵害,而非责令房产物业对王翠华14号8-3房屋的卫生间进行维修、停止侵害。第二、判令第二项主文在30日的范围内,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时间过长,应该判决立即修复。被上诉人王翠华服从一审判决。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判决认定的漏水时间与上诉人王风财一审庭审中表述的时间一致,现上诉人王风财变更陈述,亦为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的维修主体为房产物业,该主张与一审判决主文载明内容不一致,其主张的维修主体已经判决确认,再行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第二项指定的修复时间三十日时间过长,一审判决已经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可阻滞侵权事实继续存在,对维修行为限定在三十日之日,系给予合理的修复时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风财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王风财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