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瑞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瑞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81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于友焕,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国江。被告:贾瑞宝。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瑞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贾瑞宝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缓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