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8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6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8日因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员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3月12日16时许,在本市江干区联华超市外海店门口,趁被害人王某乙不注意,扒窃被害人上衣左侧口袋内财物未果后,被当场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且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江干区庆春东路联华超市外海店门口,趁被害人王某乙撩帘入店不注意之机,扒窃被害人王某乙上衣左侧口袋内财物未果后,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16时许,其到杭州市江干区双菱路和庆春东路的联华外海超市买东西,其在进超市门口的时候,感觉左侧上衣口袋有异样,因为其上衣口袋里没放东西,所以没在意,后听到身后有人抓到小偷的经过情况。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与金某在世纪联华外海超市门口,看见一男子紧跟一女子进入超市门口时,用左手伸到该女子上衣口袋,后抓获该男子的经过情况。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与王某甲在世纪联华外海超市门口看见一男子伸手去掏前面一个女子口袋,后抓获该男子的经过情况。4.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3月12日16时许,尾随被害人王某乙进入联华超市外海店的经过情况。5.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人身进行检查时,从其身上扣押镊子一把,及镊子的外观特征。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前科劣迹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黄某的当庭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3月12日下午进入联华超市外海店盗窃未果的经过情况。上述证据均系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霞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人民陪审员 娄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