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8号原告张**,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徐**,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原告张**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