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明成与郭宝电、章文兰、肖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成,郭宝电,肖招成,章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原告王明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梦阳,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宝电,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肖招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章文兰,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担保人苏金佃,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下洋镇新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成与被告郭宝电、章文兰、肖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章文兰址在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套房【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担保人苏金佃提供坐落于永春县下洋镇新村村1组的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永春集用(2007)第0941号,土地使用权人:苏金佃】,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文兰址在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房产【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关于原告王明成诉被告郭宝电、章文兰、肖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贵单位对坐落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房产【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进行冻结。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坐落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房产【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冻结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转移手续。附:(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批准人经办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关于原告王明成诉被告郭宝电、章文兰、肖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贵单位对坐落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房产【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进行冻结。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坐落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3-1305的房产【合同编号YS0003894、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号28232,期房建筑面积为99.21平方米】,冻结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转移手续。附:(2016)闽0525执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