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煜华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山宝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煜华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山宝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煜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山宝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涛,经理。被执行人任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煜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