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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元生与李永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生,李永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122号原告谢元生,男,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永佩,女,回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生与被告李永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元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元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元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