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元生与李永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生,李永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122号原告谢元生,男,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永佩,女,回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生与被告李永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元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元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元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