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在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梅,王在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其林。委托代理人:赵超,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在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利,农村居民。上诉人王秀梅因与被上诉人王在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胜利代理审判员 孙 微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