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凡宗豹与忽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宗豹,忽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913号原告:凡宗豹,男,1979年12月3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许涛,安徽省定远县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忽永哲,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与被凡宗豹告忽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正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宗豹的委托代理人许涛、被告忽永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凡宗豹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忽永哲辩称:我目前无一次性偿还能力,请求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忽永哲于2012年以来陆续向原告凡宗豹借款,2015年9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被告当即打一张10万元借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所写借款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凡宗豹与被告忽永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忽永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凡宗豹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忽永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佳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