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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6民初467号原告李某1,女,2014年4月17日���,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涉县。法定代表人李某2,女,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系原告父亲。原告李某1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于每年的3月18日前支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3000元,至李某118周岁止;二、其他事宜双方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