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丛生与格格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生,格格日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676号原告丛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格格日呼,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生诉被告格格日呼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