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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丛生与格格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生,格格日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676号原告丛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格格日呼,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生诉被告格格日呼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