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王某某,住尚志市尚志镇。被告侯某某,住尚志市一面坡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侯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某甲。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致感情破裂。为此,王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侯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王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成立,庭审时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王某某及侯某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王某某、侯某某及王某甲身份事项。侯某某质证无异议。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王某某与侯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侯某某质证无异议。被���侯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侯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王某某与侯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某甲,现年4周岁。王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侯某某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基本原则。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无法继续的程度。本案中,王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为由,主张夫��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惠审 判 员 杜向阳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