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潘发文犯抢劫(未遂)、强奸、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38号罪犯潘发文,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三都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潘发文犯抢劫(未遂)、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缴纳),退赔被害人损失4293元(未履行)。于2012年12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发文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发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