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680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林静,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陈星光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独立支付。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后双方于2013年4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并又于2013年12月13日办理复婚手续。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孔某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间矛盾在所难免,且双方系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继续共同维护和经营婚姻生活,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