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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勃宏,江侠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侠,刘勃宏,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978号原告江侠,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刘勃宏,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泽雨,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卓师,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福路63号。负责人Genet,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侠、刘勃宏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