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金启源与王捧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启源,王捧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87号原告金启源,男,194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王捧杰,女,1949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进荣,女,1970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金启源与被告王捧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炜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启源、被告王捧杰的委托代理人杨进荣、张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启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家在前面,被告家在后面。被告家自2015年春季开始盖房,但被告将大量建筑材料或废料堆放在原告家北房东房山及东房后墙处,导致原告家北房东数第一间及东房后墙上淋雨水,屋内墙面大面积脱落。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均未果。原告认为,双方作为邻居,双方应妥善处理好相互关系,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理堆放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号院北房东房山及东房后墙处的建筑材料或废料;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捧杰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我们在施工完毕后立即清理了。2、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我们家盖房是在2015年五六月份,原告起诉是在七月,这期间并非北京多雨季节,不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影响。我们建房时的建筑材料存放在街道路边,随用随取,并非长期在原告家门口堆放,暂时堆放时也距原告家至少有一米远。建房上楼板时,这个通道必须清理干净才能腾出空地来安楼板。3、原告家的房子房龄太长,出现那种情况很正常。原告并没有多次找我们家协商,拆房前我们曾到原告家中说过拆房的事情,原告也答应的很好。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居民,双方系前后邻居关系,原告家居南,被告家在北。2015年5月开始,被告将自己原有旧房拆除,翻建为三层楼房。截止2016年2月24日,本院现场勘验时,被告在原告家北房与其楼房之间散水处堆放了闲置防盗窗,在原告东房山墙角处堆放了部分杂物。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雨后其北房外墙底部淋湿的照片,证明被告堆放杂物造成其房屋损失。另查,原告北房建设时间较长,现场勘验时发现其北房东首一间部分内墙墙皮脱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理堆放在其北房东房山及东房后墙处的建筑材料或废料,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经济损失6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照片、村委会证明、照片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前后邻居,应相互宽容、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被告翻建好楼房后,应该及时清理堆放在两家之间的杂物或相应材料,现通过本院现场勘验发现,被告仍在两家散水处堆放部分防盗窗,一方面影响美观、和谐,也不利于防盗、防火等安全;另一方面放置的防盗窗,在下雨时容易造成雨水溅到原告北房后墙上,造成两家不必要的矛盾或者纠纷。同时,被告在房后墙角处堆放部分杂物或废弃物,不仅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而且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清理堆放在北房后墙外的建筑材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6000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原告北房东首一间内墙部分墙皮脱落,但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内墙墙皮脱落系被告堆放材料所致,且原告建设北房的时间较长,房屋内墙墙皮自然老化损坏较重,原告仅提供雨后北房外墙墙皮淋湿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建房及堆放的杂物对其造成了房屋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6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捧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堆放在原告金启源北房后墙外的防盗窗等杂物清理干净。二、驳回原告金启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金启源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捧杰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