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与董志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董志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东关市场。法人代表人景利明,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晓光,系该村东关市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礼文,系该村东关市场办公室主任助理。被告董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志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董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