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祥得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祥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393号罪犯刘祥得,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得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