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会娟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娟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会娟,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会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会娟因怀疑丈夫马某甲与邻居宋某有不正当关系,对宋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教训宋某。2015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朱会娟趁被害人冯某乙(宋某丈夫)带领一双儿女外出参加喜宴、家中无人并未锁门之机,进入冯某乙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入冯某乙家中的饮水机内半瓶后逃离现场,并将剩余农药藏匿于自己家中卧室鞋柜之上。当日19时许,冯某乙发现饮水机水桶内的水质有异常后报警,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经鉴定,从朱会娟家中搜查出剩余农药与从冯某乙家中饮水机桶内提取的水中均检出毒物:噻嗪酮和三唑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会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会娟的供述,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马某甲、马某乙、宋某、冯某甲、胡某、朱某乙的证言,物证照片,证人胡某对被告人朱会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朱会娟住处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朱会娟对购买农药及放置农药地点的指认照片,提取作案现场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农药进行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被告人朱会娟的经过材料,被告人朱会娟的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会娟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会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会娟能够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会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 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