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卢新涛与高军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涛,高军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78号原告卢新涛,男,1982年4月18日生。被告高军峰,男,1978年2月27日生。原告卢新涛诉被告高军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新涛负担。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