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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向标、黄晓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向标,黄晓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城龙路世纪佳苑1号。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向标,男,1968年12月30出生,壮族,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黄晓面(曾用名黄驮面),女1980年1月9日出生,壮族,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平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北路左一巷六里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第201424**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2)第520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