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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社阳与被执行人西安丰速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社阳,西安丰速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雷社阳,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丰速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久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社阳与被执行人西安丰速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社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未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