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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旭峰、陈燕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二期(机电五金市场)A3幢03层0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旭峰,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燕敏,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商业大街101号店。法定代表人邹旭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育昌,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先凤,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建蔚,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邹旭峰、陈燕敏、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吴育昌、林先凤、陈建蔚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