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法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法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50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市委对过。代表人房峰,经理。被执行人:李法铎,男,汉族,东昌府区人社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法铎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