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716号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