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邰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原告邰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邰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白某某1991同居生活,1995年11月23日生一子白某,1996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所事事,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其曾于2003年诉请离婚,被告白某某愿悉心改过,其遂撤回起诉。但事实上被告白某某不曾丝毫改变,经常赌博,无奈其与2006年12月带孩子白某外出打工,不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也不再联系,现双方分居已近十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白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11月23日生一子白某,1996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务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12月原告邰某某遂带孩子白某外出打工不归,被告白某某则在家生活,2014年八、九月间,被告白某某在家建房时,原告邰某某曾给予经济支持,但仍未回家。2015年9月8日原告邰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原、被告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不睦,双方分居已近10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事实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之事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暂不涉及,待后另案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邰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邰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许晓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