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如华、吴育琼等与茂名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华,吴育琼,茂名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华。申请执行人吴育琼。被执行人茂名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218号恒隆名苑一楼。法定代表人钟灿景.申请执行人陈如华、吴育琼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茂名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如华、吴育琼被盗摩托车损失人民币26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七日期限内,已依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