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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代秀玲与邹明生、任大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秀玲,邹明生,任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秀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明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大勇。上诉人代秀玲与被上诉人邹明生、原审被告任大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