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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旺与赵国财民间借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旺,赵国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旺,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财,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个体,现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姜利财,系通榆县瞻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姚旺因与被上诉人赵国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通法瞻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姚旺,被上诉人赵国财和委托代理人姜利财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约定利息1.5分,一年还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审认为,被告姚旺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姚旺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国财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此欠款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1.5分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姚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借款,但被上诉人因出售给上诉人假种子导致上诉人数公顷地绝收,双方口头约定用欠款抵顶上诉人的损失,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但未被采纳,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2)原审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是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而判决却是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故程序违法。综上所诉,望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的种子问题与一审案件是两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上诉人应否偿还被上诉人的欠款三万元及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偿还借款三万元,有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在卷足资认定,上诉人应当偿还此款。至于上诉人上诉称其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已起诉了被上诉人,且法院已立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同时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上诉人姚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