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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杨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杨金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13号原告:陈建国,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杨金东,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杨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建国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