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立与徐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程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颖,女,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程立依据赤峰市公证处(2015)赤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程立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程立以与被执行人徐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公证处(2015)赤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峰审判员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岱 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