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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立与徐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程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颖,女,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程立依据赤峰市公证处(2015)赤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程立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程立以与被执行人徐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公证处(2015)赤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峰审判员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岱 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