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候先忠与吴夫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先忠,吴夫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候先忠,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夫勤,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先忠诉被告吴夫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先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先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先忠负担。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卞 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