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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郭红光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红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弘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淑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郭红光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春韬(主审)、李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原告郭红光诉称,申请人是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1991年底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同时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1993年被申请人说要股票上市,要求职工可以每人入股1000元,同时把风险抵押金也转为内部职工股共计2000元,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总计入股2000元作为内部职工股。2000年代号为600306的“商业城”股票正式上市,因申请人的2000元股票为内部职工股不可以上市交易,直到2003年12月8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告》发布,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索要股票,被口头告知没有内部职工股。从股票上市到今天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讨要自己的内部职工股,被申请人百般抵赖。被申请人在没有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没有向职工做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侵吞申请人的股票实属违法行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的内部职工股。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2000股内部职工股(按股票最高额每股22.37元计算合计44,74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一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原告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2000股内部职工股、按股票最高额每股22.37元计算合计44,74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应当驳回。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红光的起诉。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郭红光。宣判后,上诉人郭红光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有充足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权利,而原审人民法院未支持劳动者合法权益,偏信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无证据无法律依据的言辞,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轻视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并动用各种违法手段打压劳动者。故郭红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股票问题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郭红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其2000股内部职工股,或按股票最高额每股22.37元计算合计44,74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对郭红光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可,故郭红光的诉讼请求实为要求确认其享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该诉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的第242个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裁定驳回郭红光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应当对郭红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认定郭红光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基础上,再依法对郭红光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赵吉顺审判员  张春韬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