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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