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