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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02号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雷宏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良材,张长炜,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林丹,总经理。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之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福泽万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祥兴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天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妙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