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富,陈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财保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责人高洁。委托代理人凌芳,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富。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一锋。被申请人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富。被申请人陈建富。被申请人陈利娟。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富、陈利娟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富、陈利娟限额2848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富、陈利娟限额���2848万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