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应华与叶兆彬、叶延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应华,叶兆彬,叶延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应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兆彬。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延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负责人:吴刚,经理。委托代理人:XX远,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王应华因与被申请人叶兆彬、叶延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5)荣法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应华申请再审称:王应华系死者何某某的监护人(××),本着权利义务一致和公平的原则,王应华不能只尽照顾义务,而不享受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支持王应华请求赔偿的判决与法律相悖,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王应华虽系交通事故死亡者何某某的监护人,但因其系何某某的表妹夫,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近亲属范围,故王应华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无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应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应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